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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细则
2018-05-08 1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0720 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的通知》(湘教通【200889号),以及《湖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095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我院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实践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我院“资源环境实践教学中心”。

 

第三条 项目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以项目为研究载体,注重过程训练、实验方案的设计和激发学生科学研究的兴趣,注重培养自主学习、团队协作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 项目申报:

 

1.项目以探索或解决问题为出发点,选题应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探索性或创新性,要对国内和国际学科前沿有清晰了解和把握。

 

选择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要遵循“小题大做”和“好钢用到刀刃上”的原则拟定,越具体越好,切忌空洞无物、大而无当的内容或题目,在有限时间和精力条件下取得最好结果。

 

2.申请者学有余力,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对科学研究和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与欲望。

 

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 人。

 

3.申报对象为我院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原则上以二、三年级为主,可以根据申报内容与外院外校相关专业本科生联合组队,但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我院在读本科生。

 

4.所申报项目要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包括实验条件和有责任心、有精力和能力的指导教师,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要经过严格论证。

 

5. 项目执行时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可缩短至6-10个月,或延长至一年半。

 

6.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结合学科研究前沿和社会发展需求,自主确立研究项目。鼓励跨学科申报,实现多学科融合,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五条 项目评审与立项:

 

1. 每年5-6月学院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2.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经实验室、系、院(部)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办公室;同时提交申报书的电子文档及其附件。

 

3.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按《湖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评审表》的要求进行评审,评选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办公室报学院发文下达立项通知,并报教校教务处备案。

 

4. 每个学生只能申报参加1个项目,每个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资助经费。

 

5. 原则上已获得国家、省、校相应创新性项目资助的申请人不再列入申报对象范围。

 

第三章 项 目 管 理

 

第六条 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计划、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一般项目资助金费最高2000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3000元;每年所有项目资助总金额20000元,根据申报书的质量确定项目数和类别,宁缺毋滥,不按系或专业分配名额。

 

第八条 项目经费由湖南省下拨的相关专项经费与学校配套经费、学院自筹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经费、教师科研项目经费等来源组成。

 

学院将对获准立项的项目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项目的需求给予相应的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生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资料文印费、版面费、调研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经费一般不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不提成管理费,不挪用。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费由学生掌握使用,但开支报账需要指导教师、中心主任、所依托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经费使用必须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 号)和学校财务制度执行,以及相关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遵照执行。

 

第十条 项目组成员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创新性实验,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严格按研究计划和技术路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三个月需通过网络或其他合理途径,向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办公室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及成果鉴定等工作。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题材料(总结报告、论文、设计、专利等)报送办公室,学院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组成员、推迟项目结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应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予以撤销;剩余经费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鼓励与奖励办法:

 

1.项目组成员完成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按《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获得相应学分。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果突出的学生,经指导教师推荐,实验室、系审核,院项目领导小组批准,达到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条件,优先推荐攻读研究生。

 

3.项目完成后,学院将组织评选优秀项目,对优秀项目进行适度奖励。

 

4.学生论文发表作为评选优秀项目的条件之一,参加竞赛获奖,按学校相关奖励办法对学生进行奖励。

 

5.项目在结题后一周内,由办公室根据上报的材料,结合实验工作记录,对指导教师工作量进行审核,认定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编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文件严肃处理,严惩不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2014510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和歧义之处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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