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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资源环境实践教学中心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实施细则
2018-05-08 10: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师范大学资源环境实践教学中心(省级实验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开放,实现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培养大学生的自主创新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心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资源,在计划学时以外面向学生开放所属场地、仪器设备、器具等。

 

  第三条 本着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分类指导、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根据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及其要求,中心将分层次、分阶段向学生开放。

 

第二章 开放的条件建设

 

  第四条 中心所属各教学实验室,利用各方面有利条件,或创造有利条件向本科生开放,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制度来执行,也是一项义不容辞的时代使命。

 

  第五条 中心将在学校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投入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不断改善开放性实验室的硬件条件,为师生提供优良实验条件。

 

  第六条 中心将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使其具备过硬的技术操作本领,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七条 加强与各系各专业指导教师的联络与沟通,采取短训、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提高实践教学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注意充实业务骨干,选拔优秀教师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努力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实验教师队伍。

 

第八条 充分借鉴生科院、化工学院的经验,挖掘中心自身潜力,尽快运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管理技术,建立起学生选课系统和实验教学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预约实验及实验报告自动生成。

 

第九条 通过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取长补短等途径,以项目为核心,最大限度在时间与空间、实验内容、实验仪器设备等方面,向学生全面开放,尤其是周末的合理有效开放。

 

第三章 开放形式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学生参与科研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项目型、科学素质培养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实现全方位开放。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开放,是指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项目,由于各种原因确需进一步加强实验基本技能训练,或部分学生期望精益求精进一步巩固实验技能的情况下,学生可以提前一周向有关实验室预约实验时间和仪器设备,并按约定时间在专业人员或实验教师指导下,进入实验室完成实验。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科研科技活动型开放,是指实验室根据教师科研课题以及各类竞赛活动的需要发布的开放性研究题目,吸收学生进入实验室参加实验。

 

第十三条 自选研究课题型开放,是指实验室根据自身建设与发展及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型实验课题,鼓励学生选做,或者是结合学生社团、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自拟课题,经中心严格审查批准,进入开放实验室完成实验。

 

第十四条 科学素质培养型开放:是指结合学生社团活动内容以及学生的兴趣爱好,以任选课的形式进行科学素质与能力培养的实验。

 

第十五条  纯粹兴趣爱好使然,或者创业的需要,需要在某些方面或领域开展实验的,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经过中心的严格审查批准,可以进入开放实验室完成实验。  

 

第四章 开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为了使开放工作稳定、高效、有序开展,中心组成实验室开放领导小组,小组由主管副院长为组长,中心主任与副主任、教务办、学工办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开放工作的协调统一、规划和实施。

 

  第十七条 中心负责对开放项目计划的编写,对各类开放项目开展宣传鼓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的评审,对开展开放实验的学生进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支持并督促学生正确有效地开展开放实验,协调指导教师与中心、学生之间的关系。

 

  中心将在开放时间、场地与空间、器具和试剂、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给予开放实验项目以最大程度的支持。

 

  第十八条 按照教务处的统一安排,积极组织学生以实验项目的方式向学校申请开放实验经费,对所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汇总《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实验申报表》,及时上报教务处核准,并将经核定批准的实验项目(名称、类型、开放对象、目的要求等)于下学期初向全院公布。

 

第十九条 对于获批的各级各类开放实验项目,及时编制实验计划,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及归档工作。

 

科学管理各种实验经费,辅助学生高效完成开放实验项目。

 

第二十条 及时汇总或填报相关表格,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对于获批项目加强管理与监督,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提供有力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于获准进入开放实验室开展实验的学生,要提前提供相关资料或培训其实验室基本规程和技能、安全常识、规章制度;配合指导老师督促其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提交实验预习报告,经指导老师认可后才能进行实验。

 

第二十二条 中心将在学生实验项目完成后,接收或督促其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作品等实验结果。

 

督促并配合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表现,及时进行考核,确定成绩,在学期结束前报学院教务办。

 

第二十三条 中心将组织相关师生、专家及时开展实验经验交流和总结,可以采取“开放实验交流答辩会”、“开放实验论文比赛”、小型学术研讨会等形式,促进学生实验小组之间的沟通,分享实验成果和心得体会,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阐明报告的能力。

 

中心将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及时收集实验成果,对有潜质的论文帮助其进一步完善后推荐发表。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中心将积极向学校推荐那些在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完成具有创新性成果的学生,会同两位指导教师对其进行考核,及时上报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及时提交到校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中心将为那些在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很有发展潜力的学生出具实验室工作技能评定书,为其考研和就业提供有价值参考。

 

  第二十六条 中心将为那些在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思维敏捷、操作能力强的学生列出名录,单独为其制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为其提供全方位支持,促进其潜能的充分发挥,尽快成才。

 

第二十七条 对于那些实验过程中表现不佳、纪律松懈、逐名求利、投机取巧的学生,在反复劝导无效的情况下,上报学院和学校,取消其开展开放实验的资格,情节恶劣的提请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惰于指导学生开展开放实验,实验结果不佳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中心将提请院有关领导对其进行劝勉谈话,情节恶劣的应给予行政的和工作量方面的惩戒,并计入中心诚信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各项规定,仅适用于资源环境实践教学中心所属各教学实验室。

 

第三十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问题,统一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资源环境实践教学中心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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